(2016)闽0981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宜章与缪伏光、吴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章,缪伏光,吴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5350号原告:陈宜章,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缪伏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丽英,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陈宜章与被告缪伏光、吴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宜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陈宜章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宜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宜章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