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彩玉与吴健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92号原告:梁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