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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彩玉与吴健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92号原告:梁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