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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美英与郭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英,郭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83号原告:孙美英,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郭继银,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孙美英诉被告郭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美英诉称:2012年2月11日被告郭继银向原告孙美英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推诿不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孙美英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郭继银送达诉法律文书且不愿承担公告送达费用,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笫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孙美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