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曹奇拍卖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57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3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曹奇,男,37岁,汉族,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奇离婚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终字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奇名下位于涡阳县胜利中路169号,房产证号30****、30****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