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施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利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