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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施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利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