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驾守、梁宝森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驾守,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梁宝森(曾用名:梁宝民),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2010年4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程贵滨,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志贤,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南埕镇连山村三中**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上列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驾守以每天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同)受雇于上线“财源广进发发发”(另案处理)欲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后陈驾驶轿车搭载“伪基站”从福建省德化县出发前往山东省,先后到达山东省临沂市、莱芜市、泰安市、济南市、滨州市等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上述“伪基站”冒充中国工商银行95588号码发送内容为“您的网银密码器将于今日失效,请及时登录我行网站wap.****.com进行升级维护”(网址不固定)的诈骗短信约140万条,引诱受害人登陆钓鱼网站,骗取被害人钱款。2015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将被告人陈驾守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认定: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能在935~960MHz频段内进行无线发射,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2、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驾守以每天3500元至4000元受雇于上线“找鸡鸡”、“发财”(均另案处理)欲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经与被告人梁宝森共谋后,由被告人梁宝森出资7500元购买一台“伪基站”,被告人陈驾守以每天2500元雇佣被告人程贵滨、陈志贤驾车搭载“伪基站”到江西、福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2015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程贵滨、陈志贤驾驶闽C×××××小轿车搭载上述“伪基站”从福建省德化县出发,先后到达江西省上饶市、鹰潭市、抚州市、宜春市、南昌市及福建省泉州市区、莆田市、福州市等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上述“伪基站”冒充中国建设银行95533号码发送内容为“您的建行账户积分已满足****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网wap.****.cc查询兑现,逾期失效”(网址、积分数不固定)的诈骗短信约100万条,引诱受害人登陆钓鱼网站,骗取包括本区居民即被害人姚某等人共计22150元。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志贤在泉州市区下车离开,被告人程贵滨继续驾车到福建省漳州市、龙岩市、泉州市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每日获利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曾某在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33号铭湖花苑3幢203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5000元。(2)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姚某在本区宝洲路闽南茶都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600元。(3)2015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害人郭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北大北街西社小区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4)2015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沈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700元。(5)2015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郑某2在莆田市荔城区仓后路金鼎广场2号楼1703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6)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2在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名都大厦1401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7)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在泉州市鲤城区东街钟楼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600元。(8)2015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泉州市鲤城区舍人巷4号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1000元。2015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泉秀街道汇金广场附近抓获正在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被告人程贵滨,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德化县东埔口将被告人陈驾守、陈志贤抓获归案。次日,公安人员在德化县阳光酒店418房间内将被告人梁宝森抓获归案。经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认定: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相对应的发射频点范围为935.2~959.8MHz,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驾守伙同他人欲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后租赁闽C×××××号小轿车,并驾驶该轿车搭载“伪基站”从福建省德化县出发前往山东省,先后到达山东省临沂市、莱芜市、泰安市、济南市、滨州市等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工商银行95588号码发送内容为“您的网银密码器将于今日失效,请及时登录我行网站wap.****.com进行升级维护”(网址不固定)的诈骗短信约140万条,引诱受害人登陆钓鱼网站,骗取被害人钱款。陈驾守自述从中非法获利13500元。2015年8月30日,公安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将陈驾守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手机、黑色苹果手机各一部、闽C×××××号汽车一辆(已依法处理),后陈驾守被取保候审。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认定: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能在935~960MHz频段内进行无线发射,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2、2015年10月底的一天,仍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陈驾守伙同他人欲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经与被告人梁宝森共谋后,由梁宝森出资7500元购买一台“伪基站”,二人以每天2500元雇佣被告人程贵滨、陈志贤驾车搭载该“伪基站”到江西、福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陈驾守、梁宝森自述分别获利12000元。2015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程贵滨、陈志贤驾驶闽C×××××号小轿车搭载上述“伪基站”从福建省德化县出发,先后到达江西省上饶市、鹰潭市、抚州市、宜春市、南昌市及福建省泉州市区、莆田市、福州市等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上述“伪基站”冒充中国建设银行95533号码发送内容为“您的建行账户积分已满足****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网wap.****.cc查询兑现,逾期失效”(网址、积分数不固定)的诈骗短信约100万条,引诱受害人登陆钓鱼网站,骗取被害人姚某等人共计22150元。2015年11月27日,陈志贤在泉州市区下车离开,程贵滨以每日1800元继续受雇于陈驾守、梁宝森,并继续驾车到福建省漳州市、龙岩市、泉州市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程贵滨、陈志贤自述从中分别获利21000元、1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曾某在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33号铭湖花苑3幢203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5000元。(2)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姚某在本区宝洲路闽南茶都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600元。(3)2015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害人郭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北大北街西社小区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4)2015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沈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700元。(5)2015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郑某2在莆田市荔城区仓后路金鼎广场2号楼1703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6)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2在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名都大厦1401室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4750元。(7)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在泉州市鲤城区东街钟楼附近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600元。(8)2015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泉州市鲤城区舍人巷4号收到上述诈骗短信并登录钓鱼网站后,被骗1000元。2015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丰泽区泉秀街道汇金广场附近抓获正在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程贵滨,并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闽C×××××号卡罗拉牌小轿车一辆、农业银行卡一张。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德化县东埔口将陈驾守、陈志贤抓获归案,分别提取并扣押了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苹果6S手机一部。次日,公安人员在德化县阳光酒店418房间内将梁宝森抓获归案,同时提取并扣押了黑色苹果5S、黑色华为P7手机各一部。经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认定: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相对应的发射频点范围为935.2~959.8MHz,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6日12时27分许,在泉州市丰泽街名都大厦1401收到95533号码发来的积分兑换的诈骗短信,被骗了4750元。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1日18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北大北街西社小区门口收到95533的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后其信用卡被骗4750元。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1日19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收到95533的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后被骗700元。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2日13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收到95533的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后被骗4750元。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在鲤城区东街收到95533发来的积分兑换的信息,后被骗600元。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19日12时45分许,在鲤城区温陵北路收到95533发来的积分兑换现金的信息,后被骗5000元。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6日17时30分许,在鲤城区舍人巷收到95533发来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后被骗了1000元。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在宝洲路收到95533的积分兑换现金的信息,后被骗600元。2、证人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闽C×××××号小轿车的车主,他将车寄在朋友陈某1的车行内进行出租。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亿丰租车行的老板,2015年11月12日程贵滨有找他租一部银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号为闽C×××××,是一个叫林某的朋友寄在他店里出租的。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他把闽C×××××号的北京现代朗动汽车租赁给陈驾守,车是他从郑某1那转让过来的,行驶证登记的是郑某1,他和陈驾守有签借车合同,不知道陈驾守租车做什么用途。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他把闽C×××××号汽车转让给苏某,汽车行驶证登记的是他的名字。3、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陈驾守的供述及辨认程贵滨、陈志贤、梁宝森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他租了一辆闽C×××××号轿车,并安装发送短信的机器,驾车到山东临沂、莱芜、泰安、济南、滨州等地发送诈骗短信,共发送140万条左右,8月30日被公安抓获,后被保候审。2015年10月底,他又冒充建设银行发送诈骗短信。他与梁宝森共谋欲买“伪基站”设备,因他没钱,梁宝森先出资7500元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并以每天2500元雇佣程贵滨、陈志贤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开车到江西、泉州、晋江等地发送诈骗短信。11月27日,陈志贤就先回来了,程贵滨一个人继续发送诈骗短信。他在山东共获利13500元,在泉州共获利12000元。被告人梁宝森的供述及辨认陈驾守、程贵滨、陈志贤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底,他和陈驾守花了7500元共同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后联系陈志贤帮忙发送诈骗短信。他们每天支付陈志贤2500元,剩下1500元他和陈驾守平分。陈志贤同意后就约了程贵滨,并租了一辆车,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他们就开着车出去发送诈骗短信了,到12月1日他知道程贵滨被抓了。他总共获利12000元。被告人程贵滨的供述及辨认陈志贤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5年11月初在网上找工作,后一个名叫FBC的人加QQ,让他去群发一些虚假的短信,那人让他联系陈志贤。陈志贤和他去德化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车,车牌号为闽C×××××,并在车上安装了伪基站设备,然后通过QQ教他怎么发送短信。11月18日起,他就按照那个人的要求开车到福州、龙岩、漳州、泉州市区等地大商场、人流量比较多的地方进行短信群发。他们一天能发送7万多条诈骗短信,他从11月13日开始到12月1日,共18天,总共发送90万条左右的诈骗短信,获利1万元左右。他和陈志贤一起做了5天,共发8万条左右,后来陈志贤有事先离开了,他就继续开车到漳州、龙岩等地发诈骗短信。总共获利一万四千元左右。被告人陈志贤的供述及辨认陈驾守、程贵滨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他和程贵滨以每天2500元受雇于陈驾守,利用伪基站发短信。从13日开始,他就和程贵滨开着闽C×××××号轿车到江西、泉州、莆田、石狮、福州等地发送95533的诈骗短信,11月27日,他因为家里有事就先回家了,程贵滨继续开车发短信。他总共发了14天,每天赚1500元,共获利21000元。4、检查笔录、提取清单、短信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情况。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提取、扣押情况。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明细、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被骗的事实、被告人获利情况。7、行车轨迹,证实闽C×××××号轿车从2015年11月12日-12月1日的行车轨迹出现在江西上饶、鹰潭、抚州、宜春、南昌、及泉州、莆田、福州等地。8、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尿液检测均呈阴性。9、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伪基站工作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作案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10、借车合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汽车转让协议、申请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车辆闽C×××××、闽C×××××号轿车的车主及处理情况。11、关于建设银行服务热线95533短信的说明,证实带有链接的短信系伪基站诈骗短信。12、工作说明,证实无法检测出发送短信的数量、未到案嫌疑人仍在继续侦查中、目前无法查清具体的诈骗数额、账款、闽C×××××号轿车已发还车主。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受理情况、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身份情况、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驾守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宝森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程贵滨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志贤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分别追缴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0元、12000元、21000元、14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分别退赔被害人曾某、姚某、郭某、沈某、郑某2、陈某2、周某、杨某人民币5000元、600元、4750元、700元、4750元、4750元、600元、1000元;没收被告人陈驾守、梁宝森、程贵滨、陈志贤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二套、黑色笔记本电脑二台、黑色联想手机、黑色苹果手机、苹果6S手机、黑色苹果5S手机、白色华为手机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二部,上缴国库;其他物品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冰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本案所使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