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42号
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与大马路交汇处吉亚斯商务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赵维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丛,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纪家镇二十家村6社。
法定代表人:厉永新,该单位经理。
被告:吕宝国,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吕家屯*组。
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吕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强 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