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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玲与重庆正里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李正元,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里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89号申请人:李玲,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李正元,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兴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021113。法定代表人:李正元,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正里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1号(御座名邸)B座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006269。法定代表人:李正元,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正元所有的渝GXXX**和渝GFXX**“金杯”牌汽车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申请人李玲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正元所有的渝GXXX**和渝GFXX**“金杯”牌汽车予以查封保全和对被申请人重庆正里元实业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