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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吉婷与邱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吉婷,邱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姜吉婷,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刚,男,41岁,汉族,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邱小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姜吉婷与邱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吉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小明没什么存款,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其夫妻欠帐较多,在法院的执行案件有20多件,总执行标的500多万元。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