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与彭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彭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18号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132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周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辉,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寅,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中山市卓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