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质与被告王清河、王建华、王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质,王清河,王建华,王伟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776号原告:王文质,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清河,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建华,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伟华,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质与被告王清河、王建华、王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黄秋萍人民陪审员 庄思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坚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