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谢佳炜与冯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7民初1233号原告:谢佳炜,男,汉族,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李尚林,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燕,女,汉族,包头市九原区委宣传部干部,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谢佳炜与被告冯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佳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尚林、被告冯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佳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谢双隆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谢双瑧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生育两子,长子谢双瑧、次子谢双隆至起诉时两子某三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和,导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商结束婚姻关系不成,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规定,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购置的包头市九原区恒大华府8栋二单元103住宅一套,归被告所有;原告婚后购置的斯柯达昊锐汽车一台,车牌号:×××,赠予被告所有;原告承担婚生子谢双隆的抚养权,被告承担婚生子谢双瑧的抚养权,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冯燕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均在中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工作,系同事,同事一年,期间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了解,追求被告,致双方自由恋爱。2008年10月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双方家长、两个家庭的关系也很融洽,经常在一起吃饭、外出休闲娱乐。2010年,我怀孕因身体原因未能保住小孩,我们两个虽然都很伤心,但我们彼此安慰,度过了那一段难过的日子;为了缓解伤心也为了以后我们以及我们的孩子能过上好生活,双方一起奋斗,互相鼓励,两个人分别报名深造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伴随着我们研究生毕业,我再次怀孕,并于2013年1月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长子谢双瑧、次子谢双隆。我俩及双方家人均非常高兴也都很爱孩子,感觉很幸福。生完孩子一年以后,我又意外怀孕,再次做了人工流产。因此说,我俩不存在感情破裂及长期分居的事实。伴随着双胞胎儿子的出生,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改变,孩子不到一岁时,原告调至达茂工作,我在九原区区委做宣传工作,也经常下乡,为了减轻双方老人的负担,我俩商定,两家老人分别辅助我们带一个孩子(因我公婆当时均已退休,可以两个人带孩子,而我父亲尚未退休,我母亲一个人带孩子有困难,我下班回我母亲家帮我母亲带孩子),周末原告回市里,两个孩子与我们回自己家团聚,有时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两家的大团聚。后原告调至固阳工作,也是如此。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去年,原告调回市区机关工作。原告向我提出离婚,对于突然提出离婚,我伤心、痛苦,但百思不得其解。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都应厘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才是对婚姻真正的负责,也是夫妻彼此坦诚,不忘恋爱、结婚的初心。如前所述,自2008年结婚8年以来,我们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到现在从未大吵大闹过。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和,导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这一说法,根本不符合逻辑。结婚四年半后才生育双胞胎,在没有孩子之前如果缺乏了解,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和完全可以提出离婚。为什么是有了孩子,有了长达八年的婚姻才说性格不合?所谓长期分居,更是无从谈起。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在我看来,是有了孩子之后双方父母分别抚育孩子的状态和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导致原告家庭观念淡薄所致,这是生活的无奈,但我一如既往地为原告调回市区而努力,为我们夫妻能早日团聚共同承担两个孩子的教育、抚育责任而努力。这样的生活,比很多人幸福,在很多人看来我们简直就是完美的家庭。原告突然表现出不满意,提出离婚前,曾和我提过他现在很痛苦,忍受不了现状。如果真是,我更不能在这个时候弃他而不顾,我要好好照顾他直到他痊愈;如果是别的原因令原告痛苦,如原告有新的感情,希望他能够坦诚面对,毕竟,我们是自由恋爱、有爱有承诺、有八年的婚姻、由一对双胞胎儿子……无论发生了什么,希望原告坦诚,不忘恋爱、结婚的初心,依然像朋友一样坦诚!原告应当直面生活的无奈,勇于担当父亲的责任,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面对原告突然提出的离婚,被告非常震惊与痛苦,冲动之下也很想对原告说,离就离,谁怕谁?但生活不是过家家,我们毕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了,组建一个家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付出大量的心力、人力、物力、精力……拆散一个家庭、瓦解一个家庭是容易的,但一纸判决、一纸协议真的能割断这么多年的夫妻情分、父子情分、母子情分以及两个双胞胎之间的兄弟情分吗?且不论离婚对我们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那样的影响不是今天能够评估的!作为子女,我们双方的父母已经为我们带了三年孩子,好不容易盼到孩子上幼儿园,原告调回市区,我们夫妻可以自己带孩子了,我们的离婚,将使一天天老去的父母,不得不继续帮我们带孩子,因为,离婚意味着单亲家庭,单亲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一个人根本忙不过来,我们的离婚,将使我们各自的父母无法安度晚年……作为父母,我们有责任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环境,对于孩子来说,父母送给他们最好的礼物,就是完整的家庭。在完整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才会有安全感。如果离婚,很难给孩子带来安全感。对于孩子的教育而言,如果离婚,孩子成长与单亲家庭,未来孩子教育会出现很多问题,会让孩子无端面对很多不必要面对的问题和事情。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离婚,意味着两个双胞胎兄弟的分离,成长过程中欠缺长时间的相处和共同生活,肯定会影响兄弟感情。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有任何问题,应在两个人之间解决;如果殃及到父母、孩子,作为成年人,我们要考虑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否妥当?事实上,最近孩子的爷爷生病,两个孩子都由我和我父母照看,如果真的如原告的诉讼主张,一旦离婚划分抚养权,公婆生病时,他如何照料孩子?任何的夫妻之间、任何的婚姻都不可能没有任何问题,遇到问题我们应该去解决问题,迎难而上,而不是直接判“死刑”。如前所述,我俩之间出现了感情问题,有的,可能是生活无奈之下的一些琐事矛盾,除了维系婚姻,我找不到任何一种方式,让双方父母和孩子不因我们的离婚而受影响。所以,原告应当直面生活的无奈,勇于担当父亲的责任,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关于包头市九原区恒大华府8栋二单元103号住宅,系我父母房产,仅以我俩名义购买,所有款项以及贷款还款均由我父母支付,并有付款依据,该房产与我俩无关。综上所述,不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故谈不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俩婚姻关系,确保孩子在完整家庭里健康成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认识并为同事。于2007年春天开始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长子谢双瑧、次子谢双隆。2011年8月,原告被调去达茂工作,2013年8月,原告又被调至固阳工作,2016年1月,原告调回市区工作。这期间,原、被告只有双休日及节假日才能团聚,又加之,双胞胎孩子,双方父母各看管一个,夫妻之间及双方老人之间均产生了摩擦,也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的事实,查无实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生活中,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家庭观念比较淡薄,加之双方不注重沟通,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因为是双胞胎,抚养责任很大,双方父母都帮助抚养孩子,夫妻之间因各自忙于工作、忙于事物,未处理好夫妻、家庭、双方父母等家事关系,产生了矛盾,双方都有责任,都应该反省自己。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加沟通,妥善处理家事关系,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佳炜与被告冯燕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佳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