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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欢与罗丛伟、陈祖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欢,罗丛伟,陈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董欢,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罗丛伟,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陈祖慧,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欢与被执行人罗丛伟、陈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