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永花诉东港市公安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花,东港市公安局,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81行初56号原告杨永花。委托代理人许东。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振喜。第三人王玉杰。原告杨永花诉被告东港市公安局请求确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