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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0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退还75元,应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