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0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退还75元,应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