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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冬玉收监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收 监 决 定 书(2016)浙1125刑更9号罪犯李冬玉,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因云和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了(2016)浙11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冬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李冬玉怀孕,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了(2016)浙1125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冬玉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云和县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0日以罪犯李冬玉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冬玉收监执行刑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李冬玉于2016年8月10日在云和县人民医院引产中止妊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冬玉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