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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应祥、赵顶芬等与程昌先、罗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祥,赵顶芬,程昌先,罗远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198号原告罗应祥,男,1937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赵顶芬,女,1939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正福,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昌先,女,约45岁,汉族,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罗远付,男,约46岁,住址同上。原告罗应祥、赵顶芬诉被告程昌先、罗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罗应祥、赵顶芬于2016年10月13日以罗远付、程昌先将向罗应祥、赵顶芬的100000元借款于2016年10月13日全部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祥、赵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应祥、赵顶芬承担。审判员  陈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