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谢玉兰、谢青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谢玉兰,谢青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罗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俊(特别授权),男,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宁和平,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谢玉兰。被告谢青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谢玉兰、谢青年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玉兰、谢青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容辉审 判 员 罗佑荣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