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再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俊峰与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俊峰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民再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郝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峰云,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俊峰,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刘建苏,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俊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冀民申279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俊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再审申请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赵俊峰总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二、赵俊峰向一审法院执行庭申请撤销对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在本案的一、二审中,双方各自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由各自承担。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赵俊峰依据上述协议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