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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拥军、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拥军,陈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湖南省XX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执行人:陈明辉,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清溪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拥军与被执行人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明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