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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伟、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等与钟明君、黄权勇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伟,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钟明君,黄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伟,男,汉族,1979XX年11XX月11XX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黑石管理区排下村。法定代表人:钟明君,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明君,男,汉族,1966XX年8XX月27XX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权勇,男,汉族,1962XX年12XX月10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再审申请人宋伟与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下称和君公司)、被申请人钟明君、黄权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宋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由和君公司、钟明君、黄权勇连带返还33万元及利息给宋伟。宋伟与黄权勇签订的《转让荒山使用合同》是为办证需要签订,合同约定的“原合同全部作废”只能约束宋伟与黄权勇之间的合同。(二)二审判决主动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行为问题,违反不诉不审原则,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维持重审一审判决。和君公司申请再审称:对返还宋伟18.2万元本金没有异议,对支付利息有异议。二审判决认定《转让协议》、《中介协议》属于作废合同,应履行《转让荒山使用合同》,但又认定《转让协议》、《中介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结算、清理条款,认定事实错误。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宋伟与和君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和君公司、钟明君、黄权勇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利息应如何计算。案涉《保证书》并非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宋伟主张应由和君公司、钟明君、黄权勇连带返还33万元及利息给宋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转让协议》、《中介协议》、《转让荒山使用合同》等三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互不相同,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同主体之间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并不能变更或解除签订时间在前的合同,故原审判决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来计算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宋伟申请再审提出的二审法院主动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因钟明君上诉明确提出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对此进行相应审查,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伟、韶关市曲江和君造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秋生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