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骏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213号原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梅,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骏与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骏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