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曲美丽、青岛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曲美丽,青岛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4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永忠,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美丽,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常家街村南普信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延正,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曲美丽、青岛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曲美丽、青岛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2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妙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