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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景思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思,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思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部分1、2016年1月1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产生抢劫恶念后,随身携带折叠刀到本区东海街道丰海路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吴某某独自在该路段第四中心小学门口人行道行走,即从吴的背后冲上前,一手勒住吴的脖子,另一手持折叠刀抵住吴的颈部威胁吴不许喊叫,抢走吴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无法估值)、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2016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产生抢劫恶念后,随身携带折叠刀到本区坪山路碧水湾小区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赖某某独自在该小区东门路段行走,即采用上述手段,抢走赖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无法估值)、一个蓝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20元)后逃离现场。3、2016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产生抢劫恶念后,随身携带折叠刀到本区东海街道津淮街千亿山庄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郭某某独自在该路段人行道行走,即采用上述手段,抢走郭的一个绿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几十元)后往云鹿路方向逃跑。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某大声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予以追逃,追至东海街道云鹿路麦德龙超市附近时,被告人李景思将赃物丢弃后逃离现场。(二)盗窃部分1、2016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伙同王清云(另案处理)到本区碧水湾小区河沟边,被告人李景思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挖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潘崇钦口腔诊所门口的闽CB×号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王清云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车内的四斤茶叶(无法估值)盗走后2人逃离现场。2、2016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景恩到本区坪山路泉州理工学院内的丰泽区信捷汽修厂,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宝玲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200元。3、2016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景思到本区东美社区东霞街×号出租房,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聚能达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4、2016年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伙同王清云到本区坪山路晖扬花苑35号凯胜汽车租赁店门口,合伙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铃木之鹰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2人逃离现场,销赃得款200元。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2016年1月18日,公安人员侦查后在本区东美社区纳川网吧内将被告人李景思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景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思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思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景思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景思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景思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部分1、2016年1月1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景思预谋实施抢劫后,随身携带折叠刀窜至本区东海街道丰海路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吴某某独自在该路段第四中心小学门口人行道行走,即从吴的背后冲上前,一手勒住吴的脖子,另一手持折叠刀抵住吴的颈部威胁吴不许喊叫,抢走吴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无法估值)、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90余元)后逃离现场。2、2016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景思预谋实施抢劫后,随身携带折叠刀窜至本区坪山路碧水湾小区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赖某某途经该小区东门路段时,即采用上述手段,抢走赖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无法估值)、一个蓝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20元)后逃离现场。3、2016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景思预谋实施抢劫后,随身携带折叠刀窜至本区东海街道津淮街千亿山庄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郭某某途经该路段人行道时,即采用上述手段,抢走郭的一个绿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几十元)后往云鹿路方向逃跑。被害人郭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李景思逃至东海街道云鹿路麦德龙超市附近时,发现有群众追赶将赃物丢弃后逃离现场。(二)盗窃部分1、2016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伙同王清云(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后,窜至本区碧水湾小区河沟边,被告人李景思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潘崇钦口腔诊所门口的闽CB×号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由王清云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车内的四斤茶叶(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2、2016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景思预谋实施盗窃后,窜至本区坪山路泉州理工学院内的丰泽区信捷汽修厂,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宝玲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200元。3、2016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景思预谋实施盗窃后,窜至本区东美社区东霞街×号出租房,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聚能达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4、2016年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景思伙同王清云预谋实施盗窃后,窜至本区坪山路晖扬花苑35号凯胜汽车租赁店门口,合伙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铃木之鹰牌电动车(无法估值)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得款200元。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2016年1月18日,公安人员侦查后在本区东美社区纳川网吧内将被告人李景思抓获归案,并向李提取黑色手机1部及作案工具折叠钢刀和“十”字螺丝刀各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赖某某、郭某某、魏某某、黄某某、雷某某、宋某的陈述,李景思、王清云相互辨认及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李景思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李景思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景思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景思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景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景思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景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元及涉案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20元及涉案一部华为牌手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涉案四斤茶叶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涉案一部宝玲牌电动车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雷某某涉案一部聚能达牌电动车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宋某涉案一辆铃木之鹰牌电动车的经济损失;将被告人李景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一部手机予从拍卖,拍卖款按上述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三、将被告人李景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折叠钢刀和“十”字螺丝刀各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芳人民陪审员  洪朝钦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永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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