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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9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国俊与刘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俊又名刘国军,刘三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9民初617号原告:刘国俊又名刘国军,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刘三毛,男,约40岁,汉族。原告刘国俊与被告刘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栗 敏代理审判员  闫小栋人民陪审员  李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百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