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9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国俊与刘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俊又名刘国军,刘三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9民初617号原告:刘国俊又名刘国军,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刘三毛,男,约40岁,汉族。原告刘国俊与被告刘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栗 敏代理审判员 闫小栋人民陪审员 李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百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