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山西禾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845号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印德云,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禾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申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