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海与李梅、黄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李梅,黄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556号原告:高海,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梅,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黄玉凤,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高海与被告李梅、黄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高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海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