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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洪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岳,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暂无可提供的执行线索。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必要执行措施,但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