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富良申请执行徐凤仙、李贵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良,徐凤仙,李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良,男,汉族,1942年8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徐凤仙,女,汉族,1948年3月4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李贵杰,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贵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贵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贡市沿滩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308.00元(大写:伍仟叁佰零捌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