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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通化支行与与王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行,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行被执行人:王淑华,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淑华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特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坐落于通化市二道江区迎宾路1-10号商品房(建筑面积226.53平方米,房产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O879**号)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使得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依法评估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评估结束后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