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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与被告杨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公房管理所,杨桂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2322号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住平泉县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40212405-8。法定代表人:赵淑娟,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志富,男,平泉县公房管理所房管员。被告:杨桂荣,住平泉县。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与被告杨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泉、崔志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桂荣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7月起的房屋租金每月168.48元;2、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3、要求被告交回所租赁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6日,被告与我所签订了《房屋使用合同》一份,租赁我所喧哗街公房56.16平方米(使用面积52平方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07年5月31日止,被告自修自住,维修费折抵租金。此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仍然执行此合同。2015年初,根据县政府的规定,我所统一对公房租金进行核定,并收取租金。我所通知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所租房屋每平方米租金为3.00元,被告每月应缴纳租金168.48元,虽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杨桂荣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与被告杨桂荣签订了《房屋使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甲(原告)方对房屋不再进行维修,也不向乙方(被告)收缴房租。房屋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保证房屋的安全,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土地事宜没有解决之前,该房屋由乙方自修自住,其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自修自住至今,未缴纳房租,该房屋于2015年12月15日鉴定为危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出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一份。证明2005年6月6日,被告杨桂荣申请将《房屋使用合同》承租人林如森更名为杨桂荣。2、平政办(2015)57号文件一份。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的通知,证明危房应立即停止适用。3、2015年公房所直管公房危房名单一份。证明被告杨桂荣所租公房安全鉴定为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4、平泉县房屋安全鉴定站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平房鉴2015第021号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证明被告杨桂荣居租赁的房屋为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5、《房屋使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证据的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5,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使用合同》,约定自修自住折抵租金;在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中,申请人一栏落款为杨桂荣,并按捺手印;证据3中表格第9行为被告杨桂荣所居住房屋;证据2和4为平泉县政府办公室和安全鉴定站出具文件和通知;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的证明观点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约定以房屋维修费折抵租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自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视为延用原合同的条款。租赁合同的变更建立在民事主体平等协商基础之上,原告单方面对房屋租金进行核定并提出收缴租金以及数额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公房承租权具有一定物权排他属性,权利中包含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任意剥夺。该房屋一直由被告进行合理修缮和维护,原告因该房屋为危房要求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理由并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并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要求被告交回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公房管理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审 判 长  韩宝龙代理审判员  刘丽伟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荣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