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初74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韩满意。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沟酒业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皇沟酒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爱心超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皇沟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华,被告爱心超市的负责人韩满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沟酒业公司诉称:2016年皇沟酒业公司展开市场调查时,发现爱心超市正在销售带有“中国驰名商标”、“皇沟御酒”、“1988”、皇沟文字及图形商标,“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标注的假冒皇沟酒,严重侵害了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爱心超市停止对皇沟酒业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二、爱心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爱心超市答辩称:其只是收了别人几件酒,皇沟酒业公司巡查市场时已经收走了,且工商局对其已经进行了处罚,其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被告爱心超市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皇沟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原告皇沟酒业公司要求被告爱心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皇沟酒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四份证据: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证明:许可销售代理皇沟酒费用为5万元。证据2,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目的:皇沟酒业公司为皇沟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合法拥有人。证据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目的:爱心超市销售了假冒皇沟酒,侵害了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权。证据4,律师代理费票据一份。被告爱心超市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在工商所录口供时皇沟酒业公司的人员与工商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处罚,其收的酒一件未卖,少了2件,该2件酒被其朋友拿走喝了,未对皇沟酒业公司造成影响。被告爱心超市申请证人李某、徐某出庭作证,但仅李某出庭作证。证明目的:爱心超市剩余的两件酒被二位证人喝了,爱心超市并未销售,未侵犯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皇沟酒业公司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皇沟酒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2、4,爱心超市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爱心超市虽表示异议,但其异议不能成立。皇沟酒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司是“皇沟”图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其公司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被告爱心超市未经许可在其超市内摆放、销售与皇沟酒业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皇沟”商标图文,爱心超市的该行为未经皇沟酒业公司许可,故可证明爱心超市实施了侵犯皇沟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爱心超市提供的证人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作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永城县酒厂于1933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取得了第66642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2003年7月24日,该商标注册证被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第666425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皇沟酒业公司。2013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该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爱心超市未经皇沟酒业公司的许可,在其超市场所内摆放、销售带有皇沟酒业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皇沟”商标图文的产品。该行为侵犯了皇沟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016年3月16日,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作出商工商睢处(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爱心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爱心超市对该行政处罚未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第一,皇沟酒业公司享有“皇沟”图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爱心超市未经皇沟酒业公司的许可,在其超市场所内摆放、销售带有皇沟酒业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皇沟”商标图文的产品,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皇沟酒业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爱心超市的该行为侵犯了皇沟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且该行为已经夏邑县工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第二,皇沟酒业公司主张损失5.5万元,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爱心超市虽经工商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书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爱心超市的侵权行为给皇沟酒业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酌定。”本案中,皇沟酒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因爱心超市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爱心超市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考虑到爱心超市的店面位置、大小及侵权情节、皇沟酒业公司的维权实际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爱心超市赔偿皇沟酒业公司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0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6元,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爱心超市负担529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志林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