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与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郭洪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郭洪国,湖北九州国际旅行社襄阳有限公司,王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北众晶典当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晶典当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8号。被执行人襄阳市郭氏腾飞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氏养殖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牛首镇张王岗村。法定代表人郭洪国,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郭洪国。被执行人湖北九州国际旅行社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旅行社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法定代表人王丰峰,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王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晶典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氏养殖公司、郭洪国、九州旅行社襄阳公司、王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6]鄂06**执恢4-3号执行裁定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丰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河畔林语8幢1单元3层左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丰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河畔林语8幢1单元3层左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