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470号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52366-1,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359号。被告:何芳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52366-1,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松科,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芳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何芳萍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卫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