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顾辉萍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6)苏01行初441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顾辉萍诉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2016年6月28日,南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行政登记的职权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使。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和我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通知》(宁中法[2016]64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你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立案审理,请查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附:1、原告顾辉萍行政起诉状、证据10页及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申请17页;2、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5页;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辩状及证据44页;4、通知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