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萌妨害公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35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萌,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7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11日14时4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八中队民警王某1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公路、年家浜路路口进行交通整治检查时,查获被告人陈萌驾驶的悬挂津HXXX**临时牌照的白色起亚小轿车。后经核实,该临时牌照已过期,民警遂欲对陈萌进行处罚,被告人陈萌为逃避处罚,趁民警不备驾车逃逸。后王某1乘坐民警王某2驾驶的车辆追赶至年家浜路、周康路路口时,王某1下车拉住陈萌车辆驾驶员一侧车门把手欲阻止其逃逸,被告人陈萌忽然启动车辆将王某1拉伤,致王某1右肩部及右肘部皮肤挫伤,并将民警王某2驾驶的车辆副驾驶车门撞坏后逃逸。经鉴定,王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3,186元。次日,被告人陈萌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萌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诉人陈萌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萌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定性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陈萌的认罪态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