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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秀成申请执行邓兴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成,邓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成被执行人邓兴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兴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兴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66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