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帅勇军与黄贇,张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勇军,黄赟,张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810号原告:帅勇军,男,生于198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黄赟,男,生于198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蔓,女,生于199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帅勇军诉被告黄赟、张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帅勇军的起诉。原告帅勇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