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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斌,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谭德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152.63元,承担诉讼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8元,转账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