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罗金灵,罗秀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杨希斌,刘从云,张义,刘从焕,周维,罗秀霆,罗金灵,巫正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9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文风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94943-6。负责人:曾庆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杨希斌,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从云,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义,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从焕,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维,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罗秀霆,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被告:罗金灵,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巫正清,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杨希斌、刘从云、张义、刘从焕、周维、罗秀霆、罗金灵、巫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3元,减半收取60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温全昌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