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54年5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41954********,汉族,文盲,原平市轩岗镇黄甲堡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6)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原平市轩岗镇米市街口以十二元的价格向陈某兰出售“奶片”一块,在轩岗综合公司院内以十元价格向刘某林出售安纳咖20颗,原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郝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安纳咖300颗、奶片6块。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均含有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郝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获经过;刘某林、陈某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某林、陈某兰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郝某某被查获的可疑毒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目无法纪,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贺月霞审判员 张 星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