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立娜与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娜,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2民初1187号原告高立娜,住���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经理。原告高立娜诉被告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娜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鑫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立娜诉称,2016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支付给被告28000元,被告保证原告于2016年3月末与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险一金,若原告不能签正式合同,被告金额返还原告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至今未与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告应按约定返还费用28000元。万鑫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高立娜支付被告定金3000元,办理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万鑫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办理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工作,保证3月末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五险一金。乙方(高立娜)如面试不能通过,甲方(万鑫公司)全额退款。委托金总金额3000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支付剩余委托金2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2016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万鑫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办理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工作,保证3月末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五险一金。乙方(高立娜)如面试不能通过,甲方(万鑫公司)全额退款。委���金总金额28000元,并在签署此协议前,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委托费用28000元,但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进入一汽四环采购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所收取的委托费2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高立娜委托费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吉林省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