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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119号原告:李某。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被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被告:何某。被告:罗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482元,减半收取计1024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科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