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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皇甫珍与张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珍,郭艳荣,皇甫梓萱,张悦,皇甫宇飞,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Zerg欧诺个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0896号原告皇甫珍,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察素旗镇110国道畜牧局北鸿升汽修厂。原告郭艳荣,女,蒙古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地址同上。被告皇甫梓萱,女,5岁,蒙古族,现住东胜区亿福花园。被告张悦,女,汉族,现住地址同上。被告皇甫宇飞,男,33岁,蒙古族。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亿福花园法定代表人赵波涛、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珍、郭艳荣诉被告皇甫梓萱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珍、郭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