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坤涛与江川、余凤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坤涛,江川,余凤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钟坤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江川,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30日,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富顺县。被执行人:余凤均,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坤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川、余凤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