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盛与吕俊祥、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368号吕俊祥、刘志斌: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盛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盛借款15万元及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2.4%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王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21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员 杜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