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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玉峰与孟艳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峰,孟艳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2208号原告:李玉峰,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滦县,农民。被告:孟艳茹,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峰与被告孟艳茹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峰负担。审 判 员 王海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