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华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黄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华,中房集团黄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黄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纺织五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华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黄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12日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