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行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秋凌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曹秋凌,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再审申请人曹秋凌因其诉湖口县武垦场、湖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秋凌申请再审称:1.曹秋凌的起诉状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未超过起诉期限。曹秋凌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曹秋凌于2014年6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该事实已被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以本案起诉过了时效为借口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系故意歪曲事实。2.湖口县武垦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秋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刘晓玲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巍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