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遇桂琪、遇玥辰、郝先通、刘玉英与邴龙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遇桂琪,遇玥辰,郝先通,刘玉英,邴龙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98号申请人:遇桂琪,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遇玥辰,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郝先通,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申请人:刘玉英,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被申请人:邴龙正,男,汉族,居民,住莱西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5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